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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级奖学金评定办法

2024-07-02 15:19: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高职在籍大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的设置

第三条 奖学金分等级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可重复享受。其中等级奖学金分为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四个等级;单项奖学金分为社会活动优秀奖、文艺活动优秀奖、体育活动优秀奖和专项技能奖。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奖励标准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高,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改革开放的政策,热爱学院;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协作,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热心助人;

(三)职业素养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成绩优良,有一定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测成绩达到良好以上(>=80);

(五)凡在本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各类奖学金评定资格:

1. 受到学院党(团)、行政纪律处分的同学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2. 本学年内所修课程考试(包括考查课)有不及格者;

3. 本学年休学、转学或转专业者;

4. 未获学院批准,擅自欠交学费及其它有关费用者;

5. 违反校规校纪,且造成较为恶劣影响者;

6. 对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无理取闹或弄虚作假者。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

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符合以下各类奖学金的具体评定条件:

(一)等级奖学金

     1.等级奖学金级别及金额。等级奖学金共设四个级别,其奖金标准如下:

特等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

二等奖学金

三等奖学金

2000元/年

1500元/年

1000元/年

500元/年

     

2.评定标准。优秀学生奖学金按下表内容和标准进行评定:

 

等级

评选条件及标准

备注

学习成绩标准

项目实训要求

特等

奖学金

本学年所修课程单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含)以上;单科考查成绩为良,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本班前5%以内。

本学年项目实训(考核)成绩均为优。

1.等级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2.项目实训包括:校内、外实习或实训。

3.本学年学院未安排实训项目的班级,按学习成绩评定。

一等

奖学金

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本班前10%以内。

二等

奖学金

综合考评成绩在本班前20%以内。

本学年所有项目实训(考核)成绩为良(含)以上。

三等

奖学金

综合考评成绩在本班前50%以内。

3.本学年若无人达到特等奖学金条件的,可以空缺,评选指标下延一级使用;

4.各科成绩均以本学年教务处所提供的成绩为准;

5.特等奖学金按系部学生总人数的1%评定;一等奖学金按班级学生人数的3%评定;二等奖学金按班级学生人数的5%评定;三等奖学金按班级学生人数的15%评定。各等级奖学金获奖人数不得突破学院下达的指标。

   (二)单项奖学金

为了大力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实践、开拓创新、奋发向上,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特设立单项奖。比例为各系部在校学生人数的5%,奖金为100元。

1.社会活动优秀奖

   综合考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50%以内。学生干部应热爱自己所承担的工作,积极肯干,尽职尽责,工作有思路、有创新、有成绩,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一般学生应热爱社会工作,自觉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2.文艺活动优秀奖

积极参加文艺活动,表现突出,成绩优秀,对提高学院文艺水平和社会声誉有一定贡献。

3.体育活动优秀奖

积极参加校内外组织的体育活动和竞赛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对提高学院体育水平和社会声誉有一定贡献。

4.专项技能奖

学风端正,运用知识能力较强,在某一学科有一定专长并有突出成绩。同等条件下,在校内外各项技能大赛中获奖的选手优先考虑。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定的组织与程序

第六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安排、协调和实施。各系部应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其成员由系部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及辅导员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该系部学生奖学金评审推荐工作。

第七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审推荐时间为下一学年开学后的第一个月。综合考评成绩学年内第一学期按40%计入,第二学期按60%计入本学年考核。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定以班级为单位(特等奖学金除外)。各班辅导员提出初评名单;系部评审小组对初评名单进行审查,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在本系部公示5天;各系部汇总推荐人员名单,并报送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复审后,报请院长审批。

第九条 在评定奖学金过程中,凡需提供证件的应由学生本人提供,获奖证书(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辅导员初审后交系部评审小组审查,辅导员和评审小组负责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再交学生处备案。

第十条 评定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把握评选标准,宁缺勿滥。各班级、各系部对申请奖学金学生的资格条件要进行严格审核,所上报的各类奖学金评选人员中,若发现有不符合奖学金评选条件者,除取消其奖学金评定资格外,还要追究相关审核人的责任,同时对审定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奖学金获奖证书,并将奖学金证书复印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凡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院立即取消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并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在奖学金发放前因违纪受到学院处分的,取消其获奖学金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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