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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励规定

2024-07-02 15:18: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社会服务及处理公共突发事件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奖励注重综合素质的考评,综合素质的考评按照《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执行。

  第四条  凡受到各类处分者,不得参加当学年各项奖励的申报和评定。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包括:

(一)先进班集体

(二)三好学生称号

(三)全优学生称号

    (四)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五)社会工作积极分子称号

(六)文明学生标兵称号

(七)先进团支部

(八)优秀团员称号

    (九)优秀团干部称号

(十)院级奖学金

(十一)处理公共突发事件贡献奖

    (十二)有关部门和学院规定的其他荣誉称号和奖励

第六条  先进班集体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有一个团结协作,联系群众,积极向上的团支部委员会和班委会。学生干部以身作则,模范作用好。全班同学蓬勃向上,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

(二)学习风气好,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突出。全班同学学习成绩优良者(平均成绩≥75分)≥60%以上,不及格率≤5%,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无不及格,无作弊现象;

(三)班风建设好。班级思想政治工作扎实深入,全班同学团结友爱,尊敬师长,文明礼貌,热爱劳动,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得体,无浪费水电现象,勤俭节约风气浓厚,班级凝聚力强。自觉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全班无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违纪,无受处分学生。教室、环境、宿舍卫生和个人卫生良好;

(四)以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文体、社会实践和第二课堂活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竞赛活动,且取得好成绩。经常组织学生锻炼身体,班级课余活动开展好,全班体育成绩及格以上不少于80%;

(五)辅导员、班主任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学生,工作认真细致,成绩显著,工作中无重大失误及事故。

第七条  三好学生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院的校风院纪,思想觉悟高。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二)学习成绩优秀,各科考试成绩名列班级前十名或者在各种智力、技能类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

(三)积极进行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侧成绩达到良好以上(>=80分),综合素质考评名次在全班前20%以内。  

(四)本学年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不允许评选三好学生称号。  

第八条  全优学生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三好学生”的各项条件, 综合素质考评成绩在90分以上;

(二)期末考试、考察和实践性课程均为优秀(90分以上)。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带头维护学院的风纪,思想觉悟高。积极组织参加学院各项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作风正派;

    (二)组织、协调等工作能力强;

    (三)积极工作,任劳任怨;

(四)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突出,体测成绩达到良好以上(>=80分),综合素质考评名次在全班前40%以内。

(五)本学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称号的不允许评选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第十条  社会工作积极分子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好。学期各科成绩没有不及格,热心为集体、同学服务,主动做好社会工作,工作能力较强,成绩突出,体侧成绩达到良好以上(>=80分);

(二)集体观念强,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院校各项规章制度,举止得体,不犯自由主义;

(四)工作扎实,不弄虚作假。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供信息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  文明学生标兵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能够达到学生文明素质标准:求真务实,小事做起;一言九鼎,诚实守信;文明礼貌,谈吐文雅;举止得体,着装大方;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谦虚谨慎,勤俭自强;吃苦耐劳,锤炼毅力;遵纪守法,严格自律;敬业善学,爱岗奉献;团结协作,尊师敬长。

(二)综合素质考评成绩在90分以上,体侧成绩达到良好以上(>=80分),;

(三)在班级、学校各方面表现出色,并有突出事迹。

第十二条  先进团支部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组织设置完整,班子健全有力,团干部表率作用突出,带领团员青年较好地发挥了突击队和生力军作用;

(二)坚持“三会两制一课”工作制度,积极认真出色地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有一项以上特色活动。

 第十三条  优秀团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共青团员或者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身份;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较高的精神文明修养;

(三)认真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团结青年,联系群众,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四)在学生管理工作或学生文艺、体育、宣传、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或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得到广大师生赞誉,事迹突出,为学院争光的团员青年优先推荐;

(五)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成绩较好,上一学期学习成绩无不及格。

    第十四条  优秀团干部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共青团员或者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身份,担任团内职务;

(二)候选人在各系团总支干部、团支部干部中产生;

(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思想道德品质高尚;

(四)模范履行团员义务,热爱共青团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认真地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工作成绩突出;

(五)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组织、协调能力强,积极工作,任劳任怨;

(六)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成绩良好,上一学期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综合测评在全班前40%以内。

第十五条  授予奖学金,参照《学生院级奖学金评定办法》中的具体条件进行。

第十六条  对积极主动参与应对突发事件和应急管理工作,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的集体和个人比照《院级奖学金评定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学院规定的其他荣誉称号和奖励按照有关规定的条件执行。

第三章 奖励的授予程序

第十八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每学年初通过学生班自报,由各系部初评,上报学生处,对产生的候选先进班集体名单由学生处组织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正式获选。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按各系部班级总数的10%评选(四舍五入)。

第十九条  三好学生、全优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和文明学生标兵称号的评选采取自我总结,小组、班委会评定,系部审定,报学生处备案的方式。评选工作以班为单位,每学年进行一次,由系部报学院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院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10%。

系部评选的优秀学生干部人数不超过系部学生干部总人数的5%,院级学生组织中评选的优秀学生干部人数不超过其总人数的20%。

社会工作积极分子按班级学生数的15%评选,被评为先进班集体的班级增加一个名额。

文明学生标兵的评选比例不超过系部人数的3%。

第二十条  先进团支部评选由各系团总支按在校团支部总数(高职、中职分别计算)10%的比例评选(四舍五入),上报校团委备案,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  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部称号的评选采取个人总结、基层团支部推荐(征求辅导员或班主任意见)、系团总支书记审查、院团委审批的方式,每学年进行一次,每支部各一名,由学院团委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评定由班主任、辅导员参照《学生院级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从获得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班级、学生中择优推荐省级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从获得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部称号的班级、学生中择优推荐省直或者省级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第二十四条  推荐省级优秀毕业生、国家奖助学金等奖励的由辅导员根据本班实际情况组织全班同学民主评议、推荐,确定本班候选人名单,报系部党总支审议后送学生处,学生处提交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对受奖励学生制作学生奖励登记表存入学生档案,其他奖励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种奖励经费在学生生活补贴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起施行,2022年9月修订,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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